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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及阿克苏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发布时间:2016/3/30 23:11:41作者:未知来源:不详点击数(0)

 一、不予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就医的;非离休人员冒用离休人员身份就医的;

(2)收治的住院参保人员、离休人员住院期间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在病房的;

(3)串换药品、治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收费项目,将属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将属离休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支付范围的;

(4)采用出具虚假医疗票据、伪造、涂改住院、门诊病历、处方、串通参保人员弄虚作假等手段虚报、冒领、骗取医疗费用的; 

(5)将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处方给费地点医疗机构使用,擅自为分支或协作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药房购进药准字号以外物品的;

(7)不能及时提供住院参保人员、离休人员病历和必须资料或病历书写与处方用药、诊疗项目不相符的;

(8)慢性病门诊治疗项目与疾病诊断不符、超出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的;

(9)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项目使用树量超标、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

(10)结算医疗费用资料中参保人员、离退休人员年龄、性别等信息与医保卡登记信息不相符的;

(11)住院病种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情形和项目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范围:

1.因本人故意行为如自伤、斗殴、吸毒、酗酒、无证驾驶车辆、船舶或因本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病的。

2.属于生育、工伤、交通、医疗事故的。

3.施行美容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矫正治疗的。

4.属于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的。      

5.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因病就医的。

6.在医疗机构挂床治疗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就医的。

7.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如属特定门诊病种范围的,其治疗费用按特定门诊的有关规定支付)。

8.超过七天的出院带药及出院带药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药费,住院期间自行购药,无详细记录的药品,家属、陪人等非当事人的检查、治疗、用药,与特定门诊病种、住院疾病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

9.职业病患者的鉴定费、疾病诊治费用。

10.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范围 :


(1)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片

(3)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4)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


(1)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型手术等。

     2)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以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各种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4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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